(a)机械设备是指
-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但是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b) 安全零件是指一种零件,它不是可互换的设备,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表将这种零件投放市场是为了在使用时履行一种安全功能,它的失效或故障会危及暴露的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从机械指令中对机械设备和安全零件的定义来看,属于定义的机械设备的种类甚多且很复杂,为了不致遗漏,现将不属于机械指令的机械设备类别列出来,除此之外的机械设备、安全部件均是属于2006/42/EC《机械指令》所要管辖的产品。
下列产品不属于2006/42/EC指令所管辖:
仅用人力驱动的机械设备,用于升降载荷的机械除外;
与病人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设备;
使用在游乐场和/或赛场的专用设备;
蒸汽锅炉、储罐或压力容器;
为核用途而专门设计或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其发生故障时会产生核辐射;
构成机器一个组成部分的辐射源;
枪、炮;
用于汽油、柴油、可燃性液体及危险物资的储罐及输送管线;
运输工具:即通过空中、铁路、水路只运送乘客的运载工具及其拖车,以及用于空中、公路、铁路或水路运送商品的运输工具。采矿业所用的车辆除外;
海船和近海移动设备上的设备;
公共或专用载人架空索道,包括缆车;
75/150/EEC指令的第1条第1款定义的农业及林业用拖拉机;
为军用或警用专门设计制造的机器;
在特定高度建筑物或设施上永久性使用的升降设备,其坐厢在两条与地平面成15°以上倾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移动,用于运送人员、人员及商品;只有商品,当坐厢可以进入,及人员能毫不费力地进入坐厢内,并且控制器安装厢内或人员在里面可触及之处;
使用齿条齿轮轨道式车辆运送人员的运输工具;
矿井卷扬传动装置;
剧场升降机;
用于升降人员或人员和商品的建筑工地升降机;
对于机械设备,其危险主要由电力方面所引起,这种机械设备只适用2006/95/EC《LVD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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