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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领证后规定

时间:2015-05-02 17:33   来源:未知   点击: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二) 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
   (二) 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 不得安装、改造、维修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四) 不得安装、改造、维修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密器;
    (五) 不得安轻、改造、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设计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合压力容器;
    (六) 不得安装报废的压力容器;
    (七)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八) 不得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进行整体转包;
   (九)  不得将承接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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