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相应类别
(2)设计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相应类别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9、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10、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
11、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12、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设计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4)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②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i、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ii、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iii、熟知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v、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③审核人员:
i、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ii、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iii、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v、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④校核人员:
i、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i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iii、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⑤设计人员:
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ii、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iii、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9、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10、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
11、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12、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设计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4)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②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i、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ii、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iii、熟知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v、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③审核人员:
i、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ii、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iii、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v、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④校核人员:
i、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i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iii、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⑤设计人员:
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ii、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iii、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