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06639366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

    固话:0531-59832125

    济南:15806639366 谭经理

    邮箱: 15806639366@126.com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批工作

时间:2015-07-29 10:26   来源:未知   点击:

各认证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根据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联合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公告〔2014〕21号),国家认监委将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审批原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认证机构开放,统一按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共同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确定的认证机构条件开展审批工作。

  二、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详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4条的规定。

  三、试点认证机构转换正式资质的安排

  参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37家认证机构,应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确定的认证机构条件和要求,于2014年7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转换申请,国家认监委将对参加试点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对于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认证机构以及没有有效执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要求》的认证机构将不予批准。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结束。逾期未获得批准的认证试点机构将不得继续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四、其他要求

  1.经重新审批符合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结合监督审核,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和《能源管理体系XXX企业认证要求》(RB/TXXX)(如:《能源管理体系钢铁企业认证要求》RB/T103),依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已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实施转换审核。

  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结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要求,修订《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的专业注册工作。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结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要求,修订《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并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申请材料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栏目查询下载。

   

   

   

  国家认监委

 2014年7月3日

 

 附件

  能源管理体系(EnMS)认证从业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

  一、认证依据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XXX行业认证要求》(RB/TXXX),如:《能源管理体系 钢铁企业认证要求》(RB/T103)。

  二、从业条件

  1.申请者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的认证机构;

  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3.有10名以上经国家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专职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员

  3.2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

  3.3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EnMS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

  3.4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4.申请机构1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

  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7.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通用基础材料(独立成册)

  1.认证机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3.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拟签发EnMS认证证书的样本

  5.最近一次内审及管理评审报告

  6.认可机构最近两次对申请者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的认可评审报告(获多个认可机构颁发证书的,应包含每个认可机构的评审报告)

  (二)人员信息材料(独立成册)

  1.不少于10人的具有国家注册EnMS认证审核员资格的专职审核员名单(格式见附件2)

  2.专职认证人员证明资料(以每位专职认证人员为单位进行资料排序)

  2.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为就业证)

  2.2专职认证人员在CCAA注册文件复印件

  2.3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样本见附件3)

  2.4与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劳务合同(适用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专职认证人员)

  2.5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退休证明/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三)开展EnMS认证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独立成册)

  四、附件

  附件:1.认证机构申请书

  2.专职认证人员名单

  3.专职认证人员声明

上一篇: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                       下一篇:CNAS召开第二届全体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暨第三届全体委员会

办公电话:  0531-59832125

客服电话:  0531-59832125

济南:15806639366 谭经理

北京:18612201499 乔经理